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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金融十大新闻
来源:www.stminxin.com ┊ 发布时间:(2016-01-27 15:49:31)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

  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认为,人民币符合所有现有标准,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SDR货币篮子相应扩大至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5种货币,人民币在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为10.92%,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权重分别为41.73%、30.93%、8.33%和8.09%,新的SDR货币篮子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赵锡军

  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不仅是人民币国际化路上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国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扮演关键角色的里程碑式进展。人民币入篮既有重大的象征意义,也有重要的实质意义。从宏观的象征意义上来看,人民币这次加入SDR的意义堪比当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甚至意义更大。世贸组织成员数量众多,相对而言,SDR过去几十年间的构成货币只有四种: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分别代表着全球最强大的四个经济体和金融体。人民币作为加入这一“精英”组织的第五种货币,承载了所有基金组织成员对人民币背后所代表的中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认同,是对人民币可自由化使用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肯定。

  人民币加入SDR是一个多赢结果。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讲,人民币入篮有助于增强SDR的代表性和吸引力,完善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对于改革和提升现有的国际经济金融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中国承担大国责任的一种具体体现。SDR是国际公认的超主权储备货币,加入SDR意味着人民币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承认,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188个成员国的官方候选储备货币。从1999年开始,SDR篮子货币一直由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这四种货币构成,SDR纳入人民币后,有望增强这一货币篮子的稳定性和吸引力,在金融危机出现时,人民币将有望提供更多的流动性支持。

  加入SDR意味着所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主权基金、外汇储备投资或使用人民币的制度障碍已经扫清。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其他国家是否在资产配置中像对待美元一样对人民币持高认可度,还要看人民币资产是否能够提供更高的回报、更低的风险、快捷的结算支付、丰富的产品、高效的服务等多方面因素。加入SDR仅仅是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而绝不是“充分必要条件”。短期来看,鉴于SDR仅仅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一种记账单位,交易总量较低,并且不能兑换成黄金或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结算,因此SDR货币篮子的构成也并不意味着与储备货币配置比例必然挂钩。

  正如“入世”倒逼国内政府和企业改革转型一样,加入SDR也将成为国内金融市场和相关主体加速创新、开放与改革的动力,否则“不进则退”。“入篮”将倒逼国内金融改革和开放。人民币加入SDR前后,中国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有利于资本和金融账户开放的措施,包括在境外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央票、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等,这些为了争取、适应加入SDR的措施,反过来又进一步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和国内金融市场开放。

  人民币纳入SDR与汇率没有必然联系。人民币汇率主要由供求关系和市场对人民币升值贬值的预期决定。人民币加入SDR,市场会对人民币产生很多积极的预期,而此时如果没有其他悲观预期来冲淡,积极预期就会产生人们对人民币的实质需求,带来人民币升值。但如果人们对中国经济走势、中国股市等方面抱有悲观预期,加入SDR带来的积极预期也可能会被冲淡。

  2 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利率市场化完成关键一步

  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在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的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

  点评: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连平

  利率市场化配套设施亟待完善。央行放开存款利率上浮限制,对于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存贷款利率运行市场化的基本实现,而这也是整个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内容。选择此时放开存款利率上限,主要是因为在国内经济金融环境日趋成熟和流动性充裕条件下,负债利率上浮的压力相对较小。然而,利率上浮限制的放开并不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彻底完成。一方面,在利率市场管制取消后,未来金融市场还会有波动,将对银行经营产生压力,尤其是对中小银行挑战更大,银行业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基准利率还应实现从央行主导到银行间市场自主定价的转变。未来实现基准利率市场化将是逐渐推进的,市场化利率体系的构建需要一个过程。而央行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渠道,除了利率体系对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外,还涉及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由此看来,放开存款利率上浮限制并不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功告成,下一步还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市场化的利率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体系建设。

  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上浮限制放开后,存款利率竞争性上行风险不大。从银行资产负债、货币政策与市场流动性关系角度来看,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的影响将是逐级推进的。放开利率管制后,银行会面临一定程度的存款利率上浮压力,但总体上存款利率不会普遍大幅上升。当前经济运行下行压力较大,货币政策维持稳健格局,市场流动性充裕,负债利率难以大幅上扬。同时,“资产荒”现象正困扰整个银行业,商业银行对负债增长的需求并不强烈,因此负债利率不具备迅速走高的条件。此外,管理当局仍有窗口指导、自律机制等工具对存款利率可能出现的竞争性上行开展引导,因而短期内不会出现存款利率普遍大幅上升,近期市场负债利率相对平稳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从中长期来看,在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环境下,银行业息差空间将进一步收窄。目前银行业的净息差在2.5%左右,据测算,“十三五”规划期末,行业的净息差很可能收窄至1.8%左右,对银行经营业绩将带来不小的压力。从短期看,明年商业银行盈利能否维持行业正增长会打上一个问号。未来大型银行利润负增长的可能性很大,股份制银行利润尽管今年仍保持个位数增长,明年靠近零增长水平的概率也会很大。

  3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出台

  11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发展普惠金融的目的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足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坚持借鉴国际经验和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化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和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

  点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 杜晓山

  发展普惠金融是党中央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广度和深度)、可得性(各种需求可获得)、满意度(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中低收入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城乡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适宜的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的实质是金融扶持弱势群体发展且能实现金融供给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强调穷人等弱势群体也需要获得存款、贷款、汇款、保险和直接融资等各类金融服务的平等机会和公平享用权。而且,它是由微观(直接向穷人和中低收入者提供服务的各种类型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中观(金融基础设施和为微观金融服务机构服务的中介组织)和宏观(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组成的完整金融系统。

  目前,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如何更优化服务的广度深度、质量水平和供给方的成本效益比。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账户和支付水平状况较好,但对中低收入和贫困群体贷款服务水平较差。应从整体上考虑建设好普惠金融体系: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重点缓解和解决城乡小微企业和弱势贫困群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发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性中介服务提供者。例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的效能,发展征信系统、结算支付系统、审计评级机构、培训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提供者、行业协会、批发机构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此加快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普惠金融体系。

  在讨论普惠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问题时,国际主流的观点是既反对长期依赖补贴式金融,又反对过分商业化(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金融的做法,也就是说应以为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为宗旨,同时追求机构自身组织上和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这与我国监管部门所倡导的普惠金融要走保本微利和可持续发展之路以及金融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是一致的。现在,国内外业内和学界主流共识是,对一个小额信贷机构和普惠金融体系的评价要同时考核它的业务业绩指标(财务绩效)和社会业绩指标(社会绩效)。对开展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活动的机构,有一个对其业务(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双底线、双考核、双评价的要求。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中央政府的态度是十分清晰的,就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要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结合与平衡;注意创新和监管的结合与平衡。既需要市场主导驱动,也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和规范,明确“一行三会”和相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就监管而言,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发展普惠金融需要从顶层设计着手,进一步研究和制定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协调发展的法规政策、完整的战略规划、执行计划、实施措施和监督考核制度,并贯彻落实执行力。同时,也应鼓励自下而上“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发展试验。

  4 《存款保险条例》公布实施

  4月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

  点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研究员 魏加宁

  当前,我国金融风险在快速上升。面对如此局面,我们必须首先区分三类不同性质的风险,即不改革的风险、改革必须冒的风险以及改革方法不当导致的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显然属于第二类风险,即改革必须冒的风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固然要冒一定的风险,但是,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就退不出去,风险就会日积月累,最终导致系统性危机的爆发。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推出,市场波澜不惊,主要原因在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能够在战略上举重若轻,果断决策,坚定推出;在战术上高度重视,精心准备,认真实施。

  决策前,在《存款保险条例》推出前,有关部门既反复向专家学者进行深入咨询,又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做到了专业化与民主化的紧密结合,从而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决策后,在《存款保险条例》推出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从上到下全力以赴,密切追踪市场动向,随时准备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从而确保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平稳推出。此外,各类新闻媒体也予以了积极配合,耐心细致地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而为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推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总而言之,此项改革的成功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在今后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时认真学习借鉴。

  当然,在《存款保险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初步确立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正在逐步显露,不良资产上升的速度可能会比我们原先预想的要快。因此,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的体制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我们要为处置金融风险做好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资金准备,以便在风险来临时能够做到从容应对。

  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推出以后我们还要看到,当前的金融改革任务仍然繁重,道路依然曲折,时间更加紧迫,在前面的利率市场化已经基本完成,后面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条件下,中间环节的金融机构健全化改革必须加快步伐。一方面,要加快放开市场准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来办民营银行,把民间资本办金融纳入到政府可监控的视野之内;另一方面,也要加快现有商业银行的去国有化或民营化进程,逐步降低各级政府资本在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中所占比重,以便彻底打破政府资本形成的关联交易,彻底铲除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体制根源,从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造福广大民众的最终目的。

  5 三大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获国务院批准

  4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方案明确了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并要求其建立和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明确了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中国进出口银行则明确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建设成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点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姚余栋

  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无疑是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着力点和目标。

  上世纪90年代,为服务我国经济改革转轨,促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专业银行摆脱政策性贷款业务,转型商业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多年来,三家政策性银行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应对国际及区域经济危机以及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在长期实践中,三家政策性银行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公司治理不完善、资本金严重不足、约束机制不健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等。此外,政策性功能定位模糊、监管弱化等问题日益显现。因此,需要通过加快改革,引导政策性银行建立相互制衡、决策透明的现代企业结构以及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政策性、开放性金融机构。

  当前,我国不断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要战略,均需要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而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是重要的支撑力量,这就要求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作出明确区分。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改革原则。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坚持政策性业务为主题,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和分类核算。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抓紧推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改革方案,加大对公共投资和对外开放的金融支持。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也提出要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作用。

  可以预期,在经济新常态下,通过改革,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更加明确,有助于发挥其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重要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功能和定位更加突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显著增强。随着三大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约束机制、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其金融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稳步提升。

  6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点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 黄震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时代,进入了有法可依时代。《意见》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做了界定,并且圈定了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明确了各种将要监管的业态。

  这些分类是依据当前已有的互联网企业所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传统金融机构将要参与做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业态,基本上能够概括已经产生的并且可以由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的业态。当然,也留有发展的空间、创新的余地,比如数字币还没有纳入规范,还需要一个观察期。

  《意见》将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明确写进了文件,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非常大的跨越,说明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局限在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等领域。

  《意见》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和新起点。有人称它是“基本法”,“基本法”可能有一点高,但它是我国官方的、全面系统阐述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互联网金融曾经是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则、无监管机构。《意见》出台后,明确了P2P由银监会主管,众筹由证监会主管,另外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做互联网金融的,由原有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机构的责任和分工已经明确。

  另外,《意见》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出台实施细则,比如P2P将来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行业规则如何清晰界定等。

  要更多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社会组织或者互联网金融协会、商会、学会来参与《意见》的落实。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练好内功,把产品、服务、流程规范做出来,将《意见》精神层层落实到行业和企业实践中去。

  在这方面,我们要继续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借鉴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标准和中国模式。

  7 国务院通过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将存贷比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删除实施已有20年之久的75%存贷比监管指标。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点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

  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删除了实施20年之久的75%存贷比监管指标,这是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性一步,也标志着对商业银行监管思路的转变,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释放金融市场活力、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率,增强金融机构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弱势领域的贷款能力,对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银行资金来源单一,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主要渠道是存款,同业拆借、回购、各类金融债发行等资金来源尚未充分发展。当时我国通货膨胀问题十分严重,CPI一度高达24.1%。因此,中国银行业于1995年引入存贷比,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可以说,针对当时银行资产负债表,存贷比“红线”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监管指标,在宏观上抑制了信贷过度投放,起到了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职能,调控了货币供应量,发挥了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使用日趋多元化,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股权投资等资产业务和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负债业务,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然而在存贷比监管框架下,商业银行各类资金来源中只有存款才能用于放贷,存贷比显然已不能准确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甚至对商业银行发展形成了桎梏。同时,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受到影响,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传统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受到了削弱。存贷比监管的取消,是顺应银行业本身发展变革的需要,也有利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

  在当前宏观经济“三期叠加”效应明显、各项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的背景下,取消存贷比给予了商业银行更大的贷款自主权,进一步提升了商业银行贷款能力,在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政策导向的指引下,将有力支持新兴创新行业、高科技行业、“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使供给侧改革发挥出更好的效果,实现社会供求结构的升级。因此,从长远来看,取消存贷比对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8 资本市场异常波动有关部门协力维护稳定

  7月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从240亿元增资到约1000亿元。

  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关于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的声明》,积极协助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拆借、发行金融债券、抵押融资、借用再贷款等方式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7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近期减持过股票的产业资本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等方式立即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近期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可以不受窗口期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以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股份。

  国务院国资委表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无需事前报请国资委批准,履行自身决策程序即可。同时,财政部也表示,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在股价低于合理价值时予以增持。

  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求向其提供了充足的再贷款。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已批准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债券。

  点评: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宗良

  今年6月15日至7月3日,我国股市出现少见的异常波动,短短半个多月,上证综指下跌30%,创业板指数下跌39%。股票市场的异常波动是一系列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杠杆工具的过度运用构成了这一机理的资金基础;涨跌停板和停牌制度构成了其制度基础;现货和期货之间不协调也为救助增加了难度。股市的异常波动呈现流动性风险向其他金融领域传导的迹象,存在较大的潜在金融风险。

  国际经验表明,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失灵的时候,国际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证明。股市异常波动也暴露了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政府适时介入有利于防止风险的积聚和爆发。今年7月,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等多部门及市场参与各方纷纷出台措施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有关部门协力推动的一系列“组合拳”取得了较好效果,既有利于形成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也有利于实体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对保持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防止资本市场的巨幅波动、守住风险底线具有重大意义。

  在看到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有关部门在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措施推出的协调性和及时性等。未来应进一步增强突发性金融事件的预警与管理,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排查和监管协调,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市场化原则,不断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顺应综合经营发展的大趋势,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和制度,提高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监管效率。

  9 保险业迎战费率市场化车险人身险费率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2月3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本次商业车险改革将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市场化方向、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5年2月16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

  8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

  9月2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点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王国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在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步伐。产险方面,作为占有产险市场份额70%以上的最大险种,车险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车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使产险业进入了一个群雄争霸的战国时代。车险市场沉疴已久,众口难调,车险改革之难可想而知。基于以前车险费率改革“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经验教训,此次车险改革非常谨慎。先从6个地区开始试点,然后再度拓展到16个地区,并在费改科学化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寿险方面,万能人身险的费率、普通型人身保险的费率、分红型人身保险的费率被相继放开,使寿险市场更能贴近资本市场的变化,符合时代的要求,体现了产品价格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2015年保险业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放开前端,放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创新的手脚,通过市场化鼓励创新,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保险尤其是车险经营的科技含量,通过科学化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管住后端,制定清晰、精确而严格的监管标准,通过标准化实现政府监管和市场竞争的相互配合。

  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不求尽善尽美,但求渐次破冰。“知危途而愈勇;察险滩而益慎”,建立有效的纠偏纠错机制,并在改革中逐渐完善;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但要能够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最终实现市场化改革的目标。

  保险业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一年,中国保险业在这方面干得不错。

  10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上线运行

  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一期)成功上线运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该系统按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支持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跨境个人汇款等业务。

  点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助理兼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丁志杰

  跨境支付系统是货币国际化的重要基础设施。无论货币走到哪里,最终都要回到货币发行国本土完成支付清算。随着货币在国际交易中被广泛使用,市场对跨境支付系统的要求越来越高。跨境支付系统的效率和便捷性,是影响国际货币竞争力和货币国际使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高速支付公路,是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的助推器。CIPS一期上线前,人民币跨境清算依托用于国内支付的大额支付系统,主要有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难以适应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跨境人民币交易的需求。CIPS是专门的独立运行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各直接参与者一点接入,采用国际通用报文标准,运行时间覆盖全球大多数主要时区,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提供专线接入方式,以便利人民币跨境业务处理。与其他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相比,CIPS清算路径短,运行时间长,与主要国际支付系统的兼容性高,大大提升了跨境清算效率和交易安全性,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跨境和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需求。已经着手启动的CIPS二期建设将采用流动性更为节约的混合结算方式,实现与债券结算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全面支持各类人民币跨境业务。随着人民币高速支付公路的全面贯通,CIPS将跻身全球主要国际支付系统。

  CIPS还对人民币国际化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人民币国际化也给我国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CIPS使管理部门能够准确掌握跨境人民币动向,实时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便于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从而有助于管理跨境人民币流动风险,提高我国金融系统稳定性。支付系统是实施国际金融制裁的重要渠道,CIPS降低人民币跨境支付对其他国际支付系统的依赖,一方面可以减少极端情况下来自境外对我国金融攻击或制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对象实施金融制裁或反制裁提供了一种手段,从而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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